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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喻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梁某(绰号“强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4月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喻兵”),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庹某某(绰号“包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5********,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4年3月17日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3月20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10月5日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10月8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庹某某、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庹某某、蔡某某在安岳县岳阳镇步行街星光国际酒吧内喝酒时,被害人陈某某醉酒后走到梁某等人酒桌旁对梁某等人说了脏话。梁某等人见陈某某喝醉了酒便未予理睬并劝陈某某走开。陈某某离开后再次返回梁某等人酒桌边,并动手拉扯正在打电话的梁某的衣服。梁某随即打了陈某某一耳光,庹某某、蔡某某、喻某某见状后上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陈某某头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球钝挫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庹某某、梁某、蔡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10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喻某某于2019年4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庹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7.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庹某某、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庹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喻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庹某某、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除构成累犯的前科外,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 帅

检察官助理:卿 苗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59页,散页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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