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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于2013年11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8月5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分别各向卢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次,共出售毒品1.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19时许,卢某某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的**河鲜楼一楼与被告人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卢某某毒资200元,向其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3克。

2、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卢某某通过肖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的**河鲜楼一楼与被告人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收取卢某某毒资300元,向其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

3、2019年10月9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的**河鲜楼一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陈某某毒资250元,向其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

4、2019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的**河鲜楼一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陈某某毒资350元,向其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从其住所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4小袋,共重7.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2.书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笔录;3.证人冯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梁某某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户籍所在地被执行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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