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备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梁备战以某领导用车为由,在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小区将李某某车牌号为豫C*****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开走,随后以工程招标急需用钱为由,将该汽车以20万元抵押给被害人远某某,后将抵押款赌博、挥霍;
二、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梁备战以某领导用车为由,在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将梁某甲车牌号为豫C*****黑色奥迪A6L轿车骗走,随后以工程招标急需用钱为由,将该汽车以20万元抵押给被害人远某某,后将抵押款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抵押证明和借条、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 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杜某某、梁某乙、李某某、梁某甲、梁某丙、高某某、杨某某、关某某、高某某、赵某某、梁某丁等证言;
3.被害人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备战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备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备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备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备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耿建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备战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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