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军法,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舞阳县。201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0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军法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梁军法在三门峡市某车站处,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赵某某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2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军法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军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军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信燕燕
附:
1.被告人梁军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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