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211972********,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县**镇**村**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槐荫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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