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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先后24次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康美街道康庄美地C区后门,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姚某某经营的超市,趁凌晨无人之机,盗窃香烟、零食等物品。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桂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桂某某的家属向姚某某赔偿了6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监控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十八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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