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甘A*****号小轿车沿国道34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道路西侧防护栏发生碰撞,致被告人桂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甘中科(DW)司鉴字2020年第3J0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被告人桂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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