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95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11381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8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0****号牌小型轿车,从东莞市黄江镇黄江村往东莞市黄江镇北岸村北岸四街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北岸三巷4号路段时,与谢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粤S1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路边的施工升降架发生碰撞,致两车及施工升降架损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江大队认定桂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桂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联系电话137*******)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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