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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被告人栾某某数次贩卖毒品给易某某、赵某某,易某某、赵某某曾经进入到栾某某在陆良中枢镇中兴南路延长线**自建房的出租房内购买毒品。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栾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将40颗毒品“小马”卖给易某某、赵某某,重约3.76克。

2020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在易某某带领下来到栾某某在陆良中枢镇中兴南路延长线**自建房的出租房,在房东周某某见证下对该房间进行搜查,搜查出毒品可疑物2.82克(净重),经检验,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归案情况说明;(3)搜查证、情况说明;(4)扣押决定、清单、移交清单;(5)前科材料;(6)通话清单、微信账单及分析报告;3.证人证言:(1)证人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2)证人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提取、封装、扣押笔录及照片;(2)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赵某某、李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立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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