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栾某、黄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1.被告人栾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 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非中共党员。

2.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号。2017年12月31日因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21日止),2019年9月5日,兰考县公安局将黄某某从河南省郑州监狱解回再审。非中共党员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夏,被告人栾某伙同黄某某分别以河南**牧业公司副总经理、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在明知实际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标的8500万元的牛舍建筑项目为诱饵,诱骗李某某签订合同,骗取李某某20万元,栾某、黄某某二人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栾某退还李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袁某某、郭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栾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自书材料4.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 、控告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收据、银行转款取款凭证、名片复印件、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实际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