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9********,汉族,文盲,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冷冻鸡爪、冬瓜等物。
2、202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豆腐、辣椒壳、青豆肉、西兰花、生姜、猪心、西红柿等物。
3、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猪脚等物。
4、2020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等物。
5、202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猪脚、皮蛋等物。
6、2020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猪脚、南瓜等物。
7、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白鸡蛋、白蘑菇等物。
8、202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柳某某到建德市**镇农贸市场旁仇某某经营的**蔬果生鲜批发部,窃得猪肉、猪脚等物,被发现后当场补交了菜款人民币149.5元。
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证人杨建峰的证言;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富鑫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柳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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