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巷***号。2007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15日因盗窃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8月 26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 2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人柳某某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窜到上蔡县**办事处**北边的****小区孟某某工地上,盗窃了一百多斤的钢筋。经评估价值180元。
2、2020年5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柳某某窜到**办事处**村**庄庞某某家,盗走了三根槽钢和一根钢筋。经评估价值160元。
3、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柳某某窜到上蔡县**医院,在**医院门口南边变压器下面盗窃了一辆棕色九辕马牌电动三轮车。经评估价值1587元。
4、2020年5月24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被告人柳某某骑着三轮车窜到上蔡县**办事处**村庞庄庞某某家,盗窃了五套脚手架、一个钢筋框架和二根钢筋。经评估价值900元。
5、2020年5月25日下午两点多的时候,被告人柳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窜到**办事处**棚户区刘某某工地,盗窃了58个铁扣件。经评估价值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见扣押清单;2.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非党员证明、告知笔录、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3.被害人庞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记录、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系同种犯罪的累犯,且属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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