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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2517,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住定海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浙 L*****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见民警设卡检查掉头驾车逃离,至**街**号被追逃至此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蔚彬

                                               检察官助理 石慧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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