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至11月6日间,被告人柳某某驾驶在货厢里加装铁皮油罐的闽******号轻型厢式货车,受同案人“胡子”(另案处理)的雇佣,先后7次从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海边无人偏僻处运输“黑油”(柴油)到福州市、泉州市,累计运输“黑油”79.1吨。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柳某某在仙游县枫亭镇溪南村的无人偏僻处运输“黑油”时被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当场扣押柴油10.7吨。上述被告人柳某某累计运输柴油共计89.8吨,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上述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540183元。
被告人柳某某2019年1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福建公司检测报告意见书、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5.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价值人民币5401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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