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2115,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营口市大石桥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212x,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大石桥市,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柳某某、史某某长期在家中练习法轮功,并多次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在大石桥市周边地区发放传播。期间制作“法轮功”条幅模板7块,印章6枚,各类宣传光盘17张,宣传条幅116条,各类宣传书籍、书册、书签合计365本。经认定,以上物品全部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梅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史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史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姜鹏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柳某某、史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被告人柳某某已签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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