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柯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乡**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逮捕;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与二人之父柯某丙(行政处罚)等人到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柴火鸡饭店吃饭喝酒,付款时因价格问题与店主赵某甲、杜某某夫妻发生口角,柯某甲、柯某乙上前对赵某甲推打、扼颈,被劝开后又在店内掀翻餐桌、用长木凳敲打玻璃门,赵某甲持刀出来阻止时,两人又持长木凳追打赵某甲。整个过程中造成赵某甲、杜某某、赵某乙(2岁,赵某甲之子)、顾客李某某及柯某甲、柯某乙6人受伤,其中赵某乙未达轻微伤外,其余5人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柯某甲、柯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柯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柯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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