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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柯某某、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街道**号,现居住在西安市灞桥区**村**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村**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1时许,阮某某(同案犯、已判刑)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西门**理发店门前,因与受害人柴某某为谈女朋友发生争执,柴某某、王某甲对阮某某进行殴打,后阮某某纠集的方某某、柯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对柴某某、王某甲实施殴打报复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柴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王某甲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阮某某和受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黄某某、王某乙、朱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柴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方某某因生活琐事,耍狠逞强,伙同同案犯阮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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