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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蒋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6月30日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服刑期间被减刑三次共计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2011年7月26日被云南省丽江监狱保外就医。因又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余刑二年零九个月零七天,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自称蒋某某(又名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家住缅甸联邦共和国**区**街**城,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18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4时54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将两袋毒品送到镇康县**镇**村**区**单元**号杨某乙(在逃)家。同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杨某乙妻子)在李某某(不起诉)驾驶杨某乙名下的云******大众越野车送其回**村途中,让李某某帮带东西到昆明,二人驾乘该车至**村**区**单元门口时,蒋某某下车回到家中与其母亲廖某某将两个装有毒品的手提行李包装进该车后备箱;19时19分许,李某某从**客运站驾驶云******客车到中石化**加油站充值油卡时,蒋某某驾驶云******大众越野车到达该加油站并将车停在云******客车的左侧,李某某从蒋某某驾驶的大众越野车后备箱将两个手提行李包装在云******客车左侧行李舱后,蒋某某驾车离开。李某某驾驶云******客车返回**客运站后,从该车左侧行李舱将两个手提行李包取出并装放于云******客车厕所内。同年5月1日9时48分,被告人查某某在**乘坐一辆网约车(云******)前往昆明;10时13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客运站乘坐李某某驾驶的云******客车前往昆明;13时20分,被告人查某某乘车行至云县**执勤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15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县**将云******客车拦获,并在车上抓获李某某和被告人蒋某某,当场从该车厕所内的两个手提行李包里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块,共计净重205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

5.现场检查笔录、生物检材提取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蒋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8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扣押款物现存于凤庆县公安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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