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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与卢某某、廖某某、范某某(均已判刑)于2018年8月开始非法经营香烟。由某某某出资金,卢某某、廖某某提供车辆,范某某提供仓库。卢某某按照被告人某某某的要求,与廖某某将从杨某某(已判刑)及他处所购进的无合法手续香烟运到范某某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佛堂村的旧屋存放。之后,卢某某与范某某将这些香烟重新打包伪装,再由卢某某通过防城区“路路通物流”“南天物流”销往河南、天津等地。

2018年11月6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防城区“南天物流公司”附近抓获卢某某,并在该物流公司的物流车上查获其Black owl香烟182条, 经鉴定,上述香烟为伪劣香烟,价值人民币22532元; 公安民警在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佛堂村新村组抓获范某某,并在其旧屋查获香烟 Black owl 66条、 MILANO (kingsedition) 300条、ESSE (menthol)250条、ESSE (change) 100条, 经鉴定,Black owl香烟和 MILANO (kingsedition)香烟为伪劣香烟,ESSE (menthol)和 ESSE (change)香烟为真品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4765元。2019年12月12日,某某某到防城港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抽检笔录、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协查案件信息的复函、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杨某某、卢某某、廖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仕强

检察官助理:何妍茜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07706****。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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