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31983********,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楼。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窜至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国税局门前的人行道,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左侧上衣兜内的OPPOR11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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