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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蒙A****D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沿泽杨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茵小镇小区门前时,车辆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与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照为津D****5北京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接触,被害人赵某某车辆前部与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车牌照号为津H****0大众牌小型轿车后部接触,被害人黄某某车辆前部又与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吉J****8长城牌小轿车后部接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4.0mg/100ml。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某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马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后被告人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各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玉振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材料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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