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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寿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寿县楚都大道由东向西转弯至众兴路时,撞上路边绿化带,致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赶至寿县县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柏某某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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