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6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2018年3月至6月多次在海口市灵山镇向陈某甲(已起诉)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
2018年3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微信转账1000元向陈某乙贩卖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微信转账600 元向陈某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微信转账1900 元向陈某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以微信转账1982元向陈某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4月29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以微信转账1000元向陈某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人民币200元向陈某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在海口市灵山镇**KTV以人民币300元向陈某丙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一小包。
2019年8月19日10时,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禁毒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七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意见对林某甲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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