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钦州**道**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2014年6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注册成立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钦州市钦州**道**号。2016年4月,被告人林某甲与李某某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廊坊东方大学城成立西南航空公务机乘务员定向培养基地。被告人林某甲虚构**公司实力雄厚,在全国多地有基地和多架飞机的事实,以能够为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提供空乘、空保等高薪工作岗位为诱饵,通过李某某招聘卞某某、苏某某、车某某、陈某某、纪某某五人到**公司工作,并收取李某某代付的上述五人的体检费、培训费等共计199750元。被告人林某甲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能力进行培训,更无法安排相关空乘工作的情况下向上述五名学生发出《录用培训通知书》。2016年5月5日卞某某等五名学生到广西钦州市**公司报到,发现公司地址就是林某甲家,公司没有正规的经营场所,也没有正规的培训课程和师资,更无法安排空乘服务工作,先后离开广西钦州。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虚构**公司实力雄厚,在全国多地有基地和飞机的事实,隐瞒没有培训能力和资质的真相,采取同样手段以优厚薪资待遇招收空乘、空保为诱饵,骗取杜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陶某某、魏某某培训费共计337200元。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云南省弥勒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工商登记信息、汇款凭证、转账凭条、聊天记录截图、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林某乙、林某丙、荣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波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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