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在逃)先后四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4辆,数额较大。
1.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林某甲与林某乙在雷州市中国园酒店门口处,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辆银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约过半小时后,林某甲又与林某乙来到雷州市君临国际酒店,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酒店门口(靠近新城大道的门口)处的一辆银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系陈某甲借用吴某某的)盗走;
2.2020年1月3日14 时许,林某甲与林某乙来到雷州市凯伦宾馆门口处,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1月12日13时许,林某甲与林某乙来到雷州市君临国际酒店门口(靠近地下停车场的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案发后,陈某乙和袁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先后被追回,唐某某和陈某甲被盗的摩托车至今尚无法追回。
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乙被盗摩托车被盗窃时的市场价格为6220元,袁某某被盗摩托车被盗窃时的市场价格为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林某甲盗窃的摩托车2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发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袁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林某乙先后四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共4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翰如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共3册(含光盘7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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