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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住文昌市**镇**路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日 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0日凌晨,黄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雅芳健身中心店与被害人丁某某因琐事争吵,便打电话给陈某某(已判决)称其被人殴打,陈某某得知后电话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符某某、林某乙(均已判决)等多名男子持匕首、钢管等器械到文城镇文兴路雅芳健身中心,被告人林某甲等人赶到后,丁某某看到对方人数众多便逃跑,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被林某甲、符某某等人持匕首、木棍、钢管等器械殴打,造成丁某某双腿和身上被刺伤。

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伤势定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

2.证人吴某某、汪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林某乙、陈某某、符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姣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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