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镇**大道**村**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20年1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琼海市长坡镇长安街75号前往长坡镇长文街洋河经典酒庄。到洋河经典酒庄后,因与酒庄内人员发生冲突,被接警前来的长坡派出所民警查获。当晚23时许,长坡派出所民警经过琼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联系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长坡派出所对被告人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但林某甲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琼海市长坡镇卫生院提取林某甲的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林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
另查明,2019年2月12日,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林某甲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一辆(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启程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口市龙华区**镇**
大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758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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