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94********,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39分许,被告人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闽E*****的轿车,行经平和县正兴大道山格镇侯石路段时,因超速驾驶及未能注意观察道路周边状况,导致车辆刮碰到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某、林某丙,致二被害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6.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福建平立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电话话单、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驾驶资格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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