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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强迫交易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已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市场**楼**室,乐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已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住海南省乐东县**镇**市场**楼,乐东**水果店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5月17日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已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县**镇**路**号**大院**幢**室,住原籍,原乐东县****员、**市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乐东县城**市场内,以被告人林某甲为首、以被告人林某乙、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利用与该市场经营管理方“乐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姻亲关系和王某某担任市场****的权力,采取威胁手段,长期强迫市场内从事零售的水果商贩向“乐东**水果店”购进水果,控制市场外的水果进入,严重影响了水果交易市场秩序及侵犯群众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5年10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合作在**市场经营乐东**水果店,为了强迫市场内的零售水果商贩从其水果店进货,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以卫生不合格为由调整水果摊主摊位或停业整改等方式欺压被害人罗某甲、陈某甲、柯某某、马某某、梁某某,多次强迫罗某甲、陈某甲到乐东**水果店购进水果。

2. 2016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王某某以卫生不合格为由调整水果摊主摊位或停业整改等方式欺压被害人林某丙,多次强迫其到乐东**水果店购进水果,交易金额人民币84929.2元。

3. 2017年初至案发,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王某某以卫生不合格为由调整水果摊主摊位或停业整改等方式欺压被害人简某某,多次强迫其到乐东**水果店购进水果,交易金额人民币4600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陈某乙的一部小米牌直板触屏智能手机,型号MIX2,内存128G,MEID为99001022090038;

2.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款收据、摊位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书、涉案金额表、陈某乙银行卡交易明细、乐东县**镇**市场管理制度等文件、乐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材料、乐东县物价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乐东县城**镇**集贸市场摊位租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等文件、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甲、郑某甲、林某丁、姚某某、郑某乙、符某某、邢某某、刘某甲、潘某甲、罗某乙、陈某丙、刘某乙、陈某丁、吴某某、许某某、关某某、李某乙、陈某戊、潘某乙的证言及郑某甲、姚某某、符某某、邢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陈某甲、柯某某、马某某、梁某某、林某丙、简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结伙多次以威胁、驱赶等方式强迫多人进行交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斌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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