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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揭阳市**经济区**机关抽纱加工部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乙伙同被告人林某甲携带钳子和手电筒,到**镇路内村被害人许某甲家伺机盗窃,林某乙和林某甲用钳子剪断二楼一窗户的铁栏杆后进入许某甲家,在许某甲的卧房内发现一个柜子的抽屉上了锁打不开,林某乙和林某甲遂在许某甲家拿了一把菜刀,当林某乙和林某甲用菜刀在撬开抽屉时发出响声吵醒许某甲,许某甲打开手电筒并下床,林某乙和林某甲因害怕拿着撬开的抽屉要逃离现场时,许某甲上前抓住林某甲的左手衣服被林某甲用力甩了一下,致许某甲整个人往前倒,在摔倒时,后脑部被林某甲手里拿到的东西撞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林某乙和林某甲逃跑至巷头一间破房子时,林某乙和林某甲将抽屉里面的16550元人民币拿走,后林某乙分得8250元,林某甲分得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乙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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