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携带毒品从镇康县南伞镇乘坐牌号为云******的客车前往昆明,当日20时许途经云县警务站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林某某携带的一个透明塑料袋内的两瓶芒果汁饮料和一瓶酸角汁饮料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坨,净重70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藏匿毒品的饮料瓶等;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车票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鸣新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物证存于云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8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