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房,住广州市**区**路**阁**房。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网”(运营人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代买境外商品及邮寄入境的服务,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后,通过该网站购买洋酒、象牙制品、铁壶、瓷器等商品,为逃避海关监管,将购买的1个象牙香炉(共5件组成,净重295克)等物品,伪报成工艺品走私入境。另外,被告人林某某在“**网”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手段走私洋酒。经统计被告人林某某在“**网”购买的后台数据并调取相应的广州邮局海关的邮包数据(剔除退运包裹数据),被告人林某某共走私洋酒967瓶,货物价值共计6964339日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6797.18元。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象牙制品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IES)规定,现代象象牙除能提供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特定证明为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的种群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IES)附录Ⅱ,其余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IES)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象牙制品等物证;
2.搜查证、搜查笔录、日购网后台客户信息明细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曙芬
检察官助理:许 涛
2020年5月12 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酒、象牙制品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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