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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园**栋**。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至7日间,谎称帮助订购口罩,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27号楼**号转款人民币23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涉案手机1部及SIM卡1张已起获并扣押在案;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SIM卡1张;2.书证: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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