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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8********,壮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武某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于2020年9月22日移交案件,南宁市武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武某区开展超限超载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抽调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多个治超工作小组到辖区内的南武城市大道武某段和037县道执法卡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监控及流动巡查执法,对超限超载的货车进行查处。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和南宁市武某区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合谋,由林某某负责按照100元每辆的标准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向超限超载货车司机收取带路费,李某甲负责向南宁市武某区交通局的周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等治超工作人员“打招呼”,对向林某某交钱的超限超载货车司机不依法查处,使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司机逃避处罚。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林某某在收取货车司机钱款之后在武某大酒店或南宁市武某区交通运输局附近多次给予李某甲现金人民币累计25万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为谋利而给予李某甲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武某区公路管理所机构编制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宁市武某区交通运输局机构编制证、武某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员编制文件,扣押财物清单、银行汇款凭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微信收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廖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黎某某、黄某丁、张某某、黄某戊、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梁某某、陶某某、周某乙、潘某甲、黄某甲、罗某某、苏某某、褚某某、黄某己、潘某乙、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案件调查卷宗十四册。

3.微信支付交易流水光盘一张,腾讯数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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