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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20**********,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20***********,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路**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20***********,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20**********,福建省大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小区**楼**室。

以上四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田某某、范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未抓获)邀约被告人范某某、范某某、林某某、田某某去云南西双版纳工作。2020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田某某在陈某某的带领下驾车从福建大田县出发,于2020年8月12日抵达云南昆明,之后以换乘货车、小轿车、皮卡车、摩托车以及步行的方式绕关闭卡,于2020年8月14日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国勐波。陈某某安排四被告人到缅甸国勐波一公司上班,四被告人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8月23日下午16许从缅甸国勐波的公司逃离,后从中缅边界***号界碑附近处小河边偷渡入境至中国,被巡逻民兵发现并报警,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四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办案说明;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录像光盘14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田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范某某、范某某、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证据卷2册,起诉书2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4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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