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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2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1时许,来到龙岗区**街道**路**号**餐厅,将收银台里的现金人民币165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9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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