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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1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同住在本市天河区**新村**街**巷**号。2020年3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趁被害人曲某某睡着把手机放在床底之机,偷偷把被害人曲某某的手机取出来,然后操作曲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把被害人曲某某的4800元人民币分两次转到自己的微信里面。然后,把被害人的手机格式化,并逃离。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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