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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本市寮步镇横坑村巨石网吧,见被害人徐某某在电脑桌上睡觉,徐某某的一台黑色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2937.60元)放在桌面上,林某某趁机将该手机偷走并离开现场,后以100元将手机卖给寮步镇霞边村香园一路128号幸福通讯器材经营部。次日21时许,林某某在寮步镇鑫聚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幸福通讯器材经营部起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手机,监控录像,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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