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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2014年6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铜陵**村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4元。

二、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逸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3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朱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3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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