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朱某某虚假诉讼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楼**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虚假诉讼

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蔡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林某某借款,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以被告人朱某某的名义出借给蔡某甲并签写5万元借条,双方约定月利息2500元,扣掉三个月头息后实际转账4.25万元。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甲经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后向陈某甲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600元,扣掉头息后实际转账2.94万元。

2015年6月23日,蔡某甲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未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经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后向苏某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00元,该笔钱款直接转账至被告人林某某卡号为622707387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约定该钱款用以偿还被告人朱某某和陈某甲出借款的本息,其他钱款交由被告人林某某支配。

2016年3月5日,因被害人蔡某甲未偿还本金并多次未支付利息,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经商议后,让蔡某甲签写20万元的借条,将拖欠被告人朱某某5万元、苏某某10万元借款的本息合并计算。

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经商议后,隐瞒了20万元借条已包含5万元欠款的事实,由被告人朱某某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甲、翁某某共同偿还25万元的借款,致使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闽03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错误裁判,判决被害人蔡某甲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被告人朱某某借款25万元及相关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苏某某、蔡某乙、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二)开设赌场

2018年7月至9月底,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共同代理“永利”六合彩赌博网站,并向不特定人群收取六合彩赌博押注共计27万元,并在同案人陈某乙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的家中用手机操作进行六合彩赌博。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乙、韩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代理“彩湖”六合彩赌博网站,并由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资金结算和收付款,尔后向陈某甲、郑某某、傅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不特定人群收取六合彩赌博押注共计150万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城南加油站对面一出租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兴安名城一期8号楼804室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某、傅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及同案人韩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又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同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舟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现均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