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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容留卖淫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开始至案发为止,被告人林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号经营**发廊。自2019年5月份经营期间,林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容留洪某某、雷某某在该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洪某某、雷某某在每次卖淫后分别提成20元或30元人民币给林某某,作为其提供卖淫场所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指认;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洪某某、雷某某二人在其经营的“**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19年12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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