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于2019年7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再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粤K2****小型客车在茂名市电白区**路**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84mg/100ml。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委托检验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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