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后载被害人林某甲沿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路自东往西方向直行,行经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与西凤路十字路口时,与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A3****小车发生刮撞,造成林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林某甲对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执法仪拍摄视频、闽A3****小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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