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街**路**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38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闽F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连江县**镇**店附近往连江县**镇**酒店方向行驶,行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倾倒,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3mg/100ml。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黄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车辆照片;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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