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C1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三班镇三班村往永春县介福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三班镇泗滨村塔岭下68号前路段碰撞到颜某甲驾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闽C05***号小型轿车,造成林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9.32ml/100ml;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0日,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按照协议赔偿被害人颜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身份证明、查询证明、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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