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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号**室**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至22时,被告人林某甲与李某某、陈某甲、黄某甲等人一同在尤某某西城镇七口街“七哥”小吃店吃晚饭,期间喝了一些啤酒。饭后林某甲乘坐黄某甲驾驶的面包车从西城镇到城关镇西门下车,在**号**路往水东方向行驶,行经水东闽中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0时1分,被告人林某甲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1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娇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088****);

2.案件侦查卷宗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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