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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1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9号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雀门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2.1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911****、1502990****;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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