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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9********,汉族,大专文化,在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被告人林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1979耗儿鱼餐厅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四两茅台白酒。2020年6月14日0时3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B1L****号小汽车,途经滨河大道和滨海大道,行驶至南山区滨海大道深湾五路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6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监测点过车记录照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3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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