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7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龙山街道里美饮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回龙江街道住处,途经观音埔村路段,碰撞高某某停在路边的小型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林某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抓获。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45mg/100ml。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高某某车辆损失。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驶证及驾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指认车辆照片、驾驶路线图;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书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海口镇**村**号,联系电话1325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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