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公司路段时,碰撞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林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送医治疗。次日,被告人林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2.96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被告人户口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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