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8月24日、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道康饮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从尤某某西城镇城西大道14号后的巷子出发往西城镇联建村方向行驶,行经西城镇联建村下村67号时因操作不慎发生侧翻,造成路边化粪池、自来水水管及闽******号小车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事故现场附近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7月25日0时16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15mg/100ml。同年7月31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成协议,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化粪池及自来水水管损坏维修费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62号、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 蕊
检察官助理 吴静芬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幢**室(联系电话:1990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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